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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版:民生·公告
2019年05月29日

法律援助给力 广汉农民工工伤终获赔偿

四川经济日报讯(阳廷志 记者 钟正有)近日,中江农民工顾某向广汉市法律援助中心打来电话,称其最后一笔工伤赔偿款4万元已从用人单位收到,并再次对援助中心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。

顾某工伤赔偿案是广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在2018年7月受理的一起农民工维权案。

顾某系广汉市小汉镇一企业的员工,于2016年11月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,从事立车工种,并由该企业派遣到企业设在东方汽轮机厂内的隔板分厂上班。2017年8月28日,顾某在骑行摩托车从其居住地前往隔板分厂上班途中,与刘某所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,导致顾某受伤。后经交警认定,刘某承担全部责任,顾某不承担责任。同年11月,顾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。2018年1月9日,顾某与刘某就此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达成协议。2018年7月6日,顾某的伤情经德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。顾某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补偿遭拒。

广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后指派中心专职援助律师承办该案。承办律师在收集相关证据基础上,代顾某向广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补偿仲裁申请。2018年9月4日在仲裁庭开庭审理过程中,因用人单位及顾某本人均误认顾某在受伤时,用人单位已为顾某参保了工伤保险,于是在双方自愿调解的基础上,由仲裁委作出调解书:一、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顾某工伤各项补偿费3万余元;二、符合工伤报销条件的工伤补偿费(4万余元)待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,拨付到账后由用人单位转付顾某。

双方接到调解书后,在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时才发现,顾某受伤的当月,用人单位并未以其名义对顾某进行工伤参保,不符合工伤基金报销条件,导致调解书第二项无法履行。

顾某的权益应该如何得到保障?一方面,仲裁委无权撤销其自己作出的调解书;另一方面,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也于法无据。本案一时陷入了僵局。

承办律师在查阅了大量资料和案例后,确定了由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调解书第二项,而后再行提起诉讼的思路。于是承办律师向广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委的调解书。广汉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书第一项后,对调解书第二项裁定不予执行。接到裁定书后,承办律师依法就未执行部分再行向广汉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基金未报销部分主张权利。2019年4月24日,广汉法院就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开庭审理。在审判法官和承办律师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,顾某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: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顾某工伤补偿费用4万余元,于2019年5月20日前支付。

在履行期届满的前夕,用人单位足额向顾某支付了工伤补偿费。一起耗时大半年的农民工工伤维权案就此划上了圆满的句号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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